「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8/03/07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報告人/研讀書目 |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
報告內容 |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年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和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年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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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8/03/07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報告人/研讀書目 |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
報告內容 |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年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和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年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 |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8/03/07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報告人/研讀書目 |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
報告內容 |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年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和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年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 |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7/11/16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報告人/研讀書目 | 董若竹/Global Transform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Ch 5 |
報告內容 | 第五章介紹跨國公司及全球性的生產網絡。從國際貿易到全球 生產鏈的轉變中,跨國公司對於政府權力、政府政策的影響。 |
討論問題 | 1.對於位居生產鏈末端的國家以及當地的人民,是否真能走出核心與邊陲的差距? 以台灣而言從OEM、ODM的轉變依然是跟隨先進國家科技創新的腳步。 2. 當關注的議題從「南北」發展不均的概念到今日的「全球化」,在這種全球生產鏈的效用下,基於生產效用、生產成本的考量人力成本似乎是最容易可以「節省」的成本。此對於產業移出、移入的兩造勞工的影響? |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7/11/16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主讀人/研讀書目 | 李仰桓/Globalization, Culture and the Fate of Nations |
主讀內容 | 這一章的主旨在於說明「文化全球化」(cultural globalization)現象。作者從時間(即歷史)和空間(即地理)和組織的角度,分析「文化全球化」所需要的基礎—包括文化與現代科技的發展。接著說明當代的全球化現象與民族文化認同的辯證關係。 |
討論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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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 2007/11/16 PM6:00~9:00 |
地 點 |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室 |
主持人 | 黃 默 |
主讀人/研讀書目 | 潘美玲/Global Transform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
主讀內容 | 跨國的經濟生產和大範圍而持續遷移的人們,以及藉著發達的傳播媒體工具的大眾娛樂文化都是當代全球化的重要現象。然而其中帶來聚合或同質的力量的同時,也面臨著抗拒與分化的互動效果。全球化的帶來經濟重新分配產生了贏者與輸家,也牽動著不同層級與類別的人們的流動與遷移,並影響到我們日常生活世界的內容,從而挑戰了個人的認同與國家的權力。 |
討論問題 | 1.國際貿易和全球生產的差別何在?從全球生產的商品鏈所呈現的國際分工層級化的結構對於全球經濟不平等產生的衝擊與效應。 2. 全球競爭(Global competition)如何成為一種意識型態,及其對社會發展方向的影響? 3. 移民層級化的形成機制為何?以各國政府的公民政策與移民人權的關係。 4、從大眾消費、流行文化到觀光旅遊都是文化全球化的媒介與工具,產生了同質化與國家認同和地方文化之間的交互影響。文化全球化與民族國家內建立多元文化體制是增進或抵銷的力量? 5、從經濟、移民政策和文化的面向如何保障在全球化當中弱勢族群的權利。 |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報告文章:Held, David. et al. 1999. “Global Trade, Global Markets.” Global Transform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報告同學:白湘銀
本章主要討論的是貿易全球化的發展及影響
1貿易行為與貿易全球化的概念與指標(p149~152)
貿易行為可視為在不同地區的人們所從事的商品與服務的交換行為。
貿易全球化則是強調一個可供全球商品交易的市場確實存在,且其中含有調節商品與貨物交易秩序的機制。
一般來說,國內生產總值(GDP)作為在全球貿易行為中測量一國貿易強度的指標,但是該指標仍有限制。
2全球貿易之發展與貿易全球化(p152~163)
(附表P178~179)
工業革命前 | 金本位時期 | 大戰期間 | 布列頓森林體系時期 | 當代 | |
擴張範圍 | 中度 亞歐非三洲的長程貿易延伸至美洲與澳洲 | 高度 20世紀初期,大多數地區已納入全球貿易範圍 | 大多國家均有貿易行為,但早期貿易鍊由於封閉貿易區而被破壞 | 除共產國家外,其餘國家均加入全球貿易體系 | 幾乎全球各國都參與貿易且相當密切 |
強度 | 貿易強度低 | 中度 | 低 | 由低至高 | 極高度 |
速度 | 慢 | 快 | 慢 | 慢 | 快 |
影響傾向 | 僅對少數國家及社會變革有重要影響 | 對已開發國家的收入大有助益 | 初期對貿易衝擊大,之後轉弱 | 對貿易成長影響升高尤其使工業成長之影響 | 對經濟成長、工業結構與國家收入都有影響。 |
基礎建設 | 從原始運輸系統發展至較優良的船隻與航行技術 | 運輸成本大幅降低;新通訊科出現 | 運輸系統因其他科技持續發展而進步 | 航空運輸與海運成本降低 | 通訊系統發展促進服務交易增加 |
制度化 | 貿易公司與商人組織為主。 原先保護措施不明顯,但在民族國家出現後提高。 | 國際自由貿易協定之增加。 出現不同層次的保護措施。 最惠國原則普遍被接受。 | 國際協定被破壞 | 貿易在GATT體制下定型化。 多邊貿易協定。 貿易自由化開始。 | WTO的運作及貿易機制維持全球貿易規則與貿易自由化 |
層級化 不均衡性 | 起初低,但因17世紀的帝國主義之影響,使貿易組織化情形增加。 只有少數貿易點,大部分地區並未納入貿易體系。 | 多透過帝國而被組織。 貿易由少數出口商支配。 貿易對強權國家及初級產業很重要,但其他區則不然 | 由強權國家主導區域協定 貿易量低對初級產業出口國打擊大 | 已開發國家貿易量增加;美國則支配貿易國家 某些國家貿易市場成長慢,但大多數國家則擴大。 | 貿易集中度降低。 其他國家加入支配體系 貿易拉大各國差距 |
3全球貿易規則(p163~167)
布列頓森林協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WTO)
WTO具有的四項原則:最惠國原則、互惠原則、透明性、公平性
--非關稅障礙之移除
4貿易分層化(trade stratification)(p171)
由於貿易會影響各國在經濟上的有不同表現,因而在全球競爭下,各國會根據其成本與利益的考量,發展出對本國市場有利的產業,進一步地使全球貿易走向貿易分層化的趨勢。
5全球貿易之影響(p182~187)
-決策性影響(Decisional impacts)
在全球市場中,各國政策之變動與全球貿易息息相關,因而,一國的國家總體經濟之決策,對各國而言將會是經營國家經濟時的重大課題。
-制度性影響(Institutional impacts)
全球貿易的制度化,可望在自由貿易的原則下,提供國家對福利政策上的更多支持。
-分配性影響(Distributional impacts)
主要是指對於貿易的生產要素造成重新分配的影響,與生產專業化現象有極大的關係。
-結構性影響(Structural impacts)
在全球競爭的情況下,會導致國家朝向專業化生產的方向,為了保持本國在全球市場中的優勢地位,會持續性地對本國貿易的進行結構調整。
從上述三點觀察,貿易全球化對除了帶來全球貿易行為地更加熱絡之外,同時改變了國家自主性及降低國家政策的變動。換言之,現今的全球貿易不僅藉由全球貿易規則與機制進行全球調節,也重新對國家主權觀點有不了同於以往的詮釋。
日 期:2007/10/05 PM 6:00~9:00
地 點:東吳大學外雙溪B013室
主 持 人:黃 默
報 告 人:輔仁大學雷敦龢教授 (Dr Edmund Ryden SJ)
研讀書目:Global Transform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日 期:2007/10/05 PM 6:00~9:00
地 點:東吳大學外雙溪B013室
主 持 人:黃 默
主 讀 人:輔仁大學雷敦龢教授 (Dr Edmund Ryden SJ)
研讀書目:Global Transform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Culture
主讀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