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9日 星期三

2008/03/07 研讀綱要(一)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2008/03/07 PM6:00~9:00

地 點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

主持人

東吳大學政治系 黃 默教授

報告人/研讀書目

東吳大學政治所 白湘銀/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 3

報告內容

作者首先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為例,提出國際貿易協定的現況之後,討論貿易自由化的理論面與實際面間的差異,並且簡述了國際貿易協定的歷史。最後,則是提出對新貿易願景的看法。


一般說來,「貿易自由化的支持者,都認為自由貿易協定能夠帶來國家的繁榮。已開發國家開放市場接納開發中國家的出口物品,使這些國家的市場自由化消除使資金、貨物和服務無法自由流動的人為障礙,讓全球化能創造奇蹟。」可是,那些貿易自由化所需要的代價,卻也沒換來原先所期待的提高效率或促進成長等等的目標。

而「自由貿易沒有成功的部分原因,便在於沒有真的想做到自由貿易。」在不對稱的合約中,既不公平也不自由的貿易協定,就是現今國際貿易協定普遍的情況。另外,也須了解到的是,真正做到了自由與公平,也不是所有的國家都能蒙利,也不是所有人民的能獲得利益。況且,貿易自由化,也讓國家將更直接曝露在風險中,而不能承受這種風險或有所準備的國家,便更容易陷入危機中。

因而,「貿易自由化必須要有與過去不同的管理方法,」才能使這些開發中國家維持長期利益且有效助於經濟發展。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

在一九九四年制定的NAFTA,在當時創造了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所含蓋的是3.76億人口和將近九兆美元的GDP。該協定的支持者希望的是能夠透過其進而帶動墨西哥經濟,使這個國家能夠邁向繁榮。然而,在十幾年之後,NAFTA顯然沒有成功隨然沒有像預測般的變成一場災難但也沒有帶來當初擁護者所宣稱的那些龐大利益。有如「支持NAFTA的論點,認為它能縮小墨西哥和美國之間的所得差距,因而可望減少墨西哥非法移民進入美國。可是,在NAFTA實施的前十年,兩國之間的所得差距,事實上不降反增,還提高了10%以上。」

「因而,一個較公平的協定應該要排除美國的農業補貼政策,並且取消美國對糖等農產品的進口管制,即使美國不全面取消補貼,也應該賦予墨西哥對抗的權利,也就是讓它對美國這類進口物品課稅以抵消補助,可是NAFTA卻不准這麼做。此外,必須注意到的是,雖然NAFTA取消了關稅,卻容許各種非關稅壁壘的存在。」

另外,貿易協定雖然可以讓簽定的國家在市場競爭時得到些許好處,但是不同國家的背景與經濟條件,都更是吸引外資與否的重要因素,因而,墨西哥更應該要將問題放在「需要做什麼才能更有競爭力」的問題上,進而針對公共投資花費多一番心力才是。


Trade Liberaliz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自由貿易能讓國家從本身的比較優勢得到好處,而由於每個國家各擅勝場,結果所有國家都能各蒙其利」

The Fear of Job Loss

換言之,在自由貿易下,一個缺乏資本的國家中的勞工,由於缺乏機器和技術,生產力與工資相對低,便會遷移到前兩者較高的國家。因而,也提高了產量,而勞工的遷移促使了世界經濟的成長。

然而,當工作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時,可能造成失業的危險,而這種情形發生在已開發國家時,有可能因為貨幣和財政政策的有效運作,會在失業之後又能創造出新的工作機會,但是這通常都不會發生。

「因而,如果快速貿易自由化的結果是失業率上升,那麼自由化所承諾的利益大概就不會實現了,因為一旦勞工從低生產力,但至少還受到保護的工作上失業時,那麼上升的就是貧窮率,而不是成長率了。」

「因而,貿易自由化需要更多的協助才能讓產業轉型。雖然全球化無論在已開發或開發中國家,都導致社會更沒有保障、貧富更為不均。但,政府的因應能力反而受到了限制。因為自由化不僅讓原本是開發程度較低國家的重要財政來源關稅被取消,同時為了與他國競爭,可能得降低其他方面的稅收,一但減短了稅收,同時公共收入也會少了。於是,國家被迫削減教育、基礎建設以及失業保險等,此時最需要的社會福利措施。這些措施原本正是要一面因應國際競爭,一面幫助人民適應自由化的機制。」「因此,雖然先進工業國家已經開放了市場,可是開發中國家的出口獲利仍極有限,這些國家需要某些形式促進貿易的援助以幫助他們從新的貿易機會中獲利。」

「想要有成功的經濟發展:貿易與援助兩者都很需要」


Infant Industries and Infant Economies

幼稚工業保護論(infant industry argument)

「如果開發中國家打算進入某些產業,那些產業就必須受到保護,直到他強壯到能與基礎穩固的國際大企業競爭為止,進口的關稅會使進口產品價格提高到足以讓國際大企業競爭為止,進口的關稅會使進口產品價格提高到足以讓國內新工業打平成本,再投資研發工作等必要的相關能力,使他最終能站穩腳步」

「自由貿易擁護者則對其提出兩大批評1保護不是適當的解決辦法,如果長期來說這個公司能獲利,那麼它可以取得貸款撐過困難期。然而,在真實世界裡新公司經常很難取的資本2通常受到保護的幼稚工業,通常需要永遠與外面的競爭隔離,更常見的是特定利益團體會偏向鼓吹保護主義,為自己追求更高利潤,但這會使經濟體中的其他產業增加很多成本。」

而關於以上批評的回應,有一種是強調更廣泛的保護,因而衍生出幼稚經濟保護論(infant economy argument)的看法。「例如:要對工業製品制定統一的關稅,透過廣泛的產業保護措施,可以擴大產業的規模,進而產生創新的源頭並且擴散到經濟體的其他領域。」


Fair Trade versus Free Trade

如果所有的政府補助和貿易管制都取消了,那貿易體就會自然浮現,不過世上根本沒有這樣的體制,而貿易自由化的不對稱,使得可以去犧牲別人僅為少數團體牟利。此外,不可忽略地,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在相對優勢,而非絕對優勢上的。所以,不管採用什麼標準,今日國際貿易的體制對開發中國家都是不公平的。而在不平等的競技場,表示會有更多國家,在整體而言輸掉這場競爭,也會有更多人將成為輸家。


The History of Trade Agreements

1994WTO正式取代了GATT,其目的在於便於快速擴張貿易協定,並且把領域延升到GATT過去從未涉入的,如服務及智慧財產權等新的範疇。然而,WTO是不完美的法規,在討價還價的談判過程中,通常有錢有勢的國家會佔上風。因而,談判機制的強制性是不對稱的。

烏拉圭回合貿易協定所引起的反彈:

1不對稱協定更加惡化了最貧窮國家的情況,也使得不平等的競技場更不平等。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課徵的關稅,遠高於它對已發國家課徵的關稅,前者比後者平均多出了四倍。

2該回合將重點放在資本流和投資方面的自由化,而不是勞力的自由化,即使後者更能使全球產出大幅增加。

3強化智慧財產權主要是對已開發國家有利,但後來開發中國家為此付的代價很巨大。

在杜哈發展回合上,他們承諾要創造一種貿易制度,主動加強經濟發展並且修正貿易談判的失衡現象。不過,幾度談判都卡在已開發國家拒絕撤銷農業補助的問題上。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作者希望能設計一套公平的全球貿易制度,不僅要促進貧窮國家的福祉,也能夠同時有利於先進工業國家整體利益。因而,他對這樣的新貿易願景有下列的看法:

1開發中國家的待遇應不同

-為窮國著想的自由貿易:一個擴大市場通路的方案

-擴大開發中國家的發展議程

2揮別農業補助

3取消關稅升級

4重視非技術性勞力密集服務業和移民問題

5減少非關稅障礙(防衛措施、傾銷稅、技術障礙、原產地規則)

6限制雙邊貿易協定

  • 改革制度才有更佳決策

現今國際貿易談判,主要有三大問題:議程不公平、談判不對等也不透明與執行不公平。而其主要原因便是制度上的缺失,因此便應該從議程設計、談判機制與執行機制上進行改革,並且透過國際合作,建立一個更公平及對發展更有利的貿易體制。

關於議程設計,「首先,以發展為導向的貿易議程,應該集中討論需要有哪些全球貿易協定才能使全球貿易制度順利運作,因為開發中國家根本沒有資源在廣泛的議題上做有效的談判。」「其次,應該把重點集中在對開發中國家有利的一些領域。例如非技術性勞力密集服務業和移民等問題。有些新議題也可以加進去,像是限制賄賂、武器銷售、銀行保密制度,以及為了吸引企業投資而產生的各國稅率競爭等,這些事情都會對開發中國家造成傷害,而也唯有透過國際合作,才能有效的控制問題。」

關於談判機制,在治理的問題上,即使公開一直是國際談判時一個重要的考量,可是實際上的運作情形,卻是在WTO總部的密室(Green Room)裡秘密進行談判。而其當然也使得特定利益團體更有可能影響國際談判。

關於執行機制,在現今貿易談判,除了議程不公平,談判不對等也不透明外,執行不公平也是一大問題。執行機制的不公及缺乏有效性,即使弱勢國家在法案審判中獲得勝利,也無助於解決國家的困境。「因而,作者認為一個比較有效又公平的執行機制,至少可以准許開發中國家銷售他們的執法權。」另外,也應該建立獨立的國際小組進行法案的評斷。

討論問題

1.NAFTA對墨西哥的影響

2.貿易自由化在理論面與實際面的差異

3.何謂公平的貿易制度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2008/03/07 PM6:00~9:00

地 點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

主持人

黃 默

報告人/研讀書目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報告內容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





2008/03/07 研讀綱要(二)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2008/03/07 PM6:00~9:00

地 點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

主持人

黃 默

報告人/研讀書目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報告內容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全球化、發展與弱勢族群的權利」經典研讀活動

研讀綱要


日 期

2008/03/07 PM6:00~9:00

地 點

外雙溪東吳大學B013

主持人

黃 默

報告人/研讀書目

陳菽芊/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Ch.4

報告內容

1.背景

1.1 2004年抗議美國摩洛哥貿易協定的理由

該協定的條款延緩學名藥(generic drugs,相對於原廠藥,當原廠藥專利期過後,其他藥廠依原藥廠申請專利時所公開的資訊,產製相同成份產品)的推出,目的是保護美國的製藥公司的利潤。這個新協定裡對學名藥的限制,會使保護專利的期限從原先的20年增長到30年,有NGO推論,這只是增加了藥商利潤,卻減少了救命藥的取得管道。


1.2 專利促進創新理論與TRIPs(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1994WTO的烏拉圭回合協定,簽訂TRIPs,保護從事創新者享有專利的獨占利益,理論上就能激勵創新,然而事實未必如此(詳後述)。且TRIPs確保藥品維持高價格,批評全球化的人認為,TRIPs如此的設計,代表歐美的大企業利益贏過了開發中國家數十億人的利益,商業利潤的重視已經凌駕環境或人道的基本價值。TRIPs認為「越鞏固智慧財產權,經濟表現就會越好」。這是一個典型的全球化負面例子,犯了作者在第一章所提出的重大謬誤──「用一套特定的市場經濟理論矇騙世界,而這套市場經濟理論可能不適合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價值觀與社會背景。」

從事創新者希望享有智慧財產權,並聲稱這是其從事創新的誘因,固然屬實,但目前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更平衡一點,在獎勵創新與降低開發中國家使用這些創新知識的成本取得平衡。


2.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strength and Limit (p.107-118)

2.1 概述

智慧財產權是把智慧財產的使用權獨家給予擁有者。這就產生了獨占。當然智慧財產權的擁有者可以准許他人使用,通常是為了收取使用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設計,是為了確保發明者、作家以及其他把金錢和時間投資於創造行為的人,其投資能獲得報酬。

獨占的現象,會造成獨占的利益(也就是過度的利潤),而致力研究的誘因本來就是為了獲得這種利潤。在知識的使用上若出現獨占,連帶產生的無效率現象會特別嚴重,因為知識是經濟學家所謂的公共財。想擁有經濟利益就表示應該讓知識能自由取得,可是智慧財產權制度卻刻意限制知識使用。這種作法是寄望於大量增加的創新能平衡獨佔所造成的無效率,因此經濟就能成長得更快

然而專利所能涵蓋的範圍若過大,可能會形成十九世紀中葉英國與蘇蘭圈地運動類似的弊病,也就是知識效能的損失,反而會減少創新。

當代的例子則是微軟利用其力量對付NetscapeRealNetworks等創意公司。1930年代,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形成卡特爾,維持汽車的高價格也是一例,若不是福特公司生產大眾價格的汽車,現代汽車工業的發展可能大不相同。在二十世紀初期,因為萊特兄弟和柯蒂斯的飛機構想包含範圍很大,導致任何飛機的研發都有侵犯某些專利的風險,最後政府介入推動一個專利聯盟(patent pool)來解決。此外,專利制度可能增加公司很多行政成本,反而減少創新生產的支出。

主張強化智財權保護的人認為,這可以促進研究,甚至宣稱「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沒有人肯做研究」,這是無理的辯護,因為瑞士以及荷蘭到二十世紀初才有專利制度,立法完成之前也有傑出創新表現。智慧財產權只是創新制度的一部份,而非全部。

關於基礎研究,智慧財產權更是沒什麼正面用處。處進資訊流通和開放性架構才是比較有益的。例如Linux的火狐firefox


2.2 設計一個平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p.112-116)

設計智慧財產權制度時,必須先回答一些困難的問題,例如什麼是可成為專利的、專利時間應該持續多長、專利的範圍應該多廣等。這些答案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競爭範圍,還會影響到創新的層面。然而,許基本科學和數學裡很多最重要的概念,都不能註冊為專利,因為阻礙以這類概念為基礎的創新,所付出的代價會極大,利益卻很小。近年來許多人想要擴大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容許更多事情被登記為專利並擴大專利的範圍。這引起很大的爭議。例如印度的瑜珈、基因解碼等。

製造WWW的功臣Tim Berners Lee曾經說過在他的領域,專利確實阻礙了創新:「這些專利帶來的是…網路發展的極大障礙。譬如一個正在往某方向努力的研發者,一旦聽到風聲說,某家公司的某項專利可能與此有關,這個研發者就會開始猶豫不決,不敢勇往直前。」因此,一個良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運用各種方法,使獨占的成本和創新的利益兩者達到適度的平衡;這些方法包括:限制專利期限、要求公開專利細節,使別人能做後技研究;以及限制專利擁有者濫用獨占權等等。


2.3 TRIPs(p.116-117)

TRIPs在談判時,美國與歐洲代表並沒有考量到,屈服於藥品業等利益團體,堅持延長專利會產生的不利,僅有少數危及健康的例子(例如AIDS的藥品製造)可以適用強制授權。而且TRIPs允許以貿易制裁合法落實智慧財產權,這比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更具執行力,然TRIPs讓美國和歐洲強迫全世界接受這種霸道的制度,開發中國家或已開發國家都可能遭受不利。


3.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3.1 目標:促進創新和社會正義

智慧財產權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達成目的的手段,原先其也是想藉著鼓勵創新來增進社會福祉。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只有資源上的落差,還有知識的落差,而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夠決定,要跨越這種知識落差是更容易,或更困難。開發中國家所求的是一個能夠讓他們比較容易獲得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而且因位他們的醫療預算有限,藥物的成本對他們事關重大,只要多花一塊錢在醫藥上,他們就少了一塊錢在教育或經濟發展上。這也是為什麼救命藥物的價格對他們如此重要。

TRIPs對於傳統知識也沒有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下生物剽竊的情形便是證明。


3.2為開發中國家量身打造智財權

統一規格的發展策略是行不通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亦然。應該針對發展程度的不同而設計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目前開發中國家要求修改TRIPs,降低標準,這是很合理的。


3.3 取得救命藥物的通路

開發中國家很少有人負得起西方藥廠索取的獨占性價格,高出成本好幾倍,這種不對稱式一種經濟無效率,對於致命疾病更是攸關生死的大事。就此有三種改革方法:

3.3.1 讓開發中國家以成本價取得藥物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放棄所取其使用智慧財產權所需付出的「稅」。或許有人會說,開發中國家是搭便車。但是這是他們應該搭的便車!因為已開發國家並沒有增加額外的支出,開發中國家卻能得到極大利益;可以促進其國民健康並且提高生產力。


3.3.2 強制授權

主要應該區分,究竟哪些是救命的藥,哪些只是美容或生活保健的藥。後者沒有理由非強制授權不可。但如果已開發國家不願以成本價把救命的藥物賣給開發中國家,那就必須准許開發中國家行使強制授權,生產或交易取得救命藥物。


3.3.3 獎勵醫藥研究

現金贊助研究的制度是不公平也缺乏效率。藥學的基礎研究是靠政府贊助,藥品則由私部門上市。一旦藥品上市後,企業及可賺取巨額利潤。訂價和邊際成本間的差價可視為對消費者課稅,這是一種極端落伍的稅,違反量能課稅的基本原則,因為藥物的稅率只有一種,一律適用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富人和開發中國家的窮人。只靠市場誘因,無法促進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救命藥物的研究,已開發政府和基金會如何提供金錢和組織這種研究活動可能有兩種:

以市場為基礎的誘因:保證基金:讓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做承購保證研發的成果。但這可能還是一個贏者全拿的制度。

創新基金(較好的制度):直接鼓勵為了開發中國家謀福利的創新。這種制度使研究者會因為創新的得到報酬,就能引導創新的方向。貢獻大者得到較高的報酬,貢獻小者得到較低的報酬。如此也可以確保這些補助被正確的支出。


3.4 Stop Bio-privacy and Protecting Traditional Knowledge (p.125-127)

生物剽竊的實例:已開發國家的藥廠將傳統醫藥或是民俗療法,加以研究,「在發現」,然後再行銷出去,甚至申請專利。例如於1993年,美國有人將醫藥用途的鬱金香登記專利。1997RiceTec公司取得印度香米的專利等,最後印度起訴並且勝訴。

TRIPs並沒有提供任何誘因給開發中國家,保護可能蘊藏多樣豐富資源與知識的雨林。有兩種改革方式可以讓大家注意開發中國家的事:

必須制定一個國際協定,以認識傳統知識,並禁止生物剽竊。

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包括美國,都必須簽署生物多樣性條約。而凡涉及生物多樣性條約內的財產權,都應該列入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定裡,尤其是TRIPs協定。


3.5 Governance

國際決策的模式一直有兩大問題:開發中國家聲音太小,利益團體的聲音太大。

改革的關鍵是,將決定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單位從TRIPs中撤出,並且改善決策模式,回到UN底下改組後的WIPO,可以聽見各界的聲音與立場。並且應該保證窮國在訴訟中有能力和富國抗衡,如同法律扶助制度。


3.6 Trades and values

國際貿易協定和許多基本價值觀可能衝突,例如文化、環保等等。經濟利益不能凌駕於一切之上,經濟發展的長期遠景比GDP更為重要。


3.7結論:Corporate interests

本章說明了企業利益如何影響全球化,使一些基本的價值觀不得不妥協。西方貿易談判代表忽略了美國或歐洲的納稅人以及消費者,只想幫助廠商,缺乏關心環境、人類健康、整體科學進步的動機。貿易部長們決策的過程又傾向秘密談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模式,只是讓企業利益的聲音凌駕一切。如何使全球化更民主是改革的重點,必須能夠包含各種價值觀的辯論,來超越那些單純企業利益的主張。